湘潭大学经济管理实验中心是学校设备资产管理的重要部门。为了规范实验设备和技术资料管理,特制订本条例,请有关人员遵照执行。
设备及技术资料管理条例
第一条 设备采购、验收、进帐,必须严格按照《湘潭大学仪器管理办法》有关条例执行。
第二条 设备购置、变更、报废,必须由有关操作人员须严格把关,并做到帐、卡、物相符。
第三条 本中心设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。设备总帐由资产处管理负责,分帐由中心专职管理人员清点、核收及管理。
第四条 低值易耗和低值耐用物品,中心内部专管人员须做好记录备查。
第五条 每学期中心至少要清点一次分管设备。每年须与资产管理处清点核对一次设备总帐。
第六条 本中心所有设备都是学校资产,禁止私自挪用。
第七条 本中心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用好、管好中心的设备。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失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八条 中心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、保养设备,发现故障或损坏及时报告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灾的设备安全工作。
技术资料管理条例
第一条 中心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,做好有关书刊和技术资料的订购、收藏和交流工作,并为科研工作提供服务。
第二条 中心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对所收集的技术资料、书刊、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登记,检查数量是否相符,是否损坏缺页,并将书刊资料册数和金额进行登记、分类、编目、制表,以方便广大师生的使用。
第三条 为了保证技术资料的流通,在借阅过程中,凡过期不还的应及时催还;如到期后无他人借用,可办续借手续;如发现资料损污撕毁应向借用人追究赔偿;外文原版资料不得借出室外,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。
第四条 定期地进行过期的、无用的技术资料剔除工作,但必须首先征得有关组负责人同意,对剔除的资料开列清单,由主管主任签字批准后,才能办理注销手续。
第五条 个人选购的书籍、资料,事先应征得管理人员或有关领导同意,否则不予报销。
第六条 管理人员要勤加管理,经常向教师和学生进行实验中心技术资料情况介绍,做好防潮、防蛀、防尘等工作。
湘潭大学经济管理实验中心